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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音频解读《乌兰浩特市规范管理废品收购站点实施方案》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9-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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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乌兰浩特市规范管理废品收购站点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全市废品收购企业和废品收购站点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废品收购站点违章乱搭乱建、无证无照经营和环境卫生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法律依据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三、工作目标

  坚持规划引领,实施行业整治,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清洁化利用,建立健全全市废品收购行业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市域内废品回收企业和废品收购站点违章搭建、无证经营、污染物乱排放、废品乱倒、消防安全隐患

  四、废品收购站点选址五不准

  1.不得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2.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经营,避免废弃垃圾进入河道、渠道,污染水质。

  3.不得占用基本草原、林地经营,如确需征占用的,要按法律法规办理林草审批手续。

  4.不得在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设立废品收购站点,避免造成水源地污染。

  5.不得在文物保护区域、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经营,不得侵占文物。

  五、新建废品收购站点审批

  1.废品收购经营单位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2.建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外申请再生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企业登记注册,设立该经营主体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流程和本方案选址要求,材料齐全,进行书式审查后可发放营业执照。

  3.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

  六、废品运输环节要求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进行行政处罚。

  七、行业监督管理

  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农科局、卫健委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废品回收和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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