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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201011635490U/2024-0001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24〕17号
成文日期 2024-09-09 10:41:16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规范管理废品收购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1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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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乌兰浩特市规范管理废品收购站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9日

  

乌兰浩特市规范管理废品收购站点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市废品收购企业和废品收购站点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废品收购站点违章乱搭乱建、无证无照经营和环境卫生问题,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实施行业整治,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清洁化利用,建立健全全市废品收购行业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市域内废品回收企业和废品收购站点违章搭建、无证经营、污染物乱排放、废品乱倒、消防安全隐患等现象,实现废品收购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

  三、选址要求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在建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批准废品收购经营资质,建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外设立回收站点应遵循以下要求:

  1.不得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经营,避免废弃垃圾进入河道、渠道,污染水质;施工时涉及降排水、建设用水,需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3.不得占用基本草原、林地经营,如确需征占用的,要按法律法规办理林草审批手续。

  4.不得在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设立废品收购站点,避免造成水源地污染。禁止收购、储存、处置危险废物。

  5.不得在文物保护区域、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经营,不得侵占文物。

  6.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共同到场实地论证,论证通过后审批经营资质。涉及文物保护区域、河道管理范围等情况,市文旅体局、水利局、林草局等有关部门需共同到场参加论证。

  7.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我市城市道路实际情况,对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临时设置的收购车辆合理规范设置进行审批和管理。要求提交经营证照、法人有效证件,车辆车体整洁美观,地面保持卫生整洁,文明经营。收购的废品不落地堆放,需备有消防灭火器。

  四、审批要求

  (一)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废品收购站。已取得废品收购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原则同意在原址继续经营,但需符合整洁卫生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废品收购企业在收购、贮存、运输等环节中,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得占道经营、生产加工、产生异味,不得经营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垃圾分类堆放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二)新审批废品收购站

  1.废品收购经营单位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依法办理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2.建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外申请再生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企业登记注册,设立该经营主体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流程和本方案选址要求,材料齐全,进行书式审查后可发放营业执照。

  3.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局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

  4.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5.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五、运输环节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进行行政处罚。

  六、依法管理

  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农科局、卫健委和生态环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废品回收和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进行惩处:

  1.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违反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未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

  3.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责任单位: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

  4.未公开废品收购企业收购价格,未在法定时限内报送年度报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未如实进行登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7.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8.收购废旧金属、电动车、电瓶、自行车和电缆等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9.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工信局牵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要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不留死角。

  (二)注重工作实效。要以规范废品回收行业、取缔无照经营和拆除违章搭建为重点,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工作要求执行,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文明执法。各相关单位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讲究方式方法,掌握法律尺度,及时做好解释、教育引导工作,防止激化矛盾。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对废品回收行业规范管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