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兴署字〔2024〕3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北疆文化建设赋能助力。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文物普查总体目标,实现如下工作目标和任务:一是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二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三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我市已认定、登记的30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完成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各部门要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
(二)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乌兰浩特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不作为我市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建立相应普查机制,认真做好我市文物普查工作。
(三)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公共文化领域与旗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市财政局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稳定普查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从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支付,商调人员保留原单位的岗位、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可与高校合作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并作为其教学实习课程。
(五)做好普查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要履行主体责任,文旅体局履行监管责任,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由市文旅体局统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普查机构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单位和个人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