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兴署字〔2024〕3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制定此文件。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北疆文化建设赋能助力。
三、目标任务
1.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2.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3.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四、普查范围
对我市已认定、登记的30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五、普查内容
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六、时间安排
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完成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