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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201011635490U/2023-0011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23〕42号
成文日期 2023-11-09 10:02:02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1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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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9日

  乌兰浩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分级

  1.5.1 特别重大 (Ⅰ级)突发动物疫情

  1.5.2 重大 (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1.5.3 较大 (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1.5.4 一般 (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2.3 乌兰浩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委员会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 预警

  3.4 报告

  3.4.1 需要报告的情形

  3.4.2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4.3 报告方式和内容

  3.4.4 首次报告时限和程序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响应原则

  4.2 前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3.1Ⅰ级响应

  4.3.2 Ⅱ级响应

  4.3.3 Ⅲ级响应

  4.3.4 Ⅳ级响应

  4.4 响应措施

  4.4.1 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4.2 封锁

  4.4.3 应急处置

  4.5 安全防护

  4.6 响应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恢复生产

  5.3 灾害补偿

  5.4 抚恤和补助

  5.5 社会救助

  5.6 表彰奖励

  5.7 责任追究

  6 应急处置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6.2.3 医疗卫生保障

  6.2.4 治安保障

  6.2.5 物资保障

  6.2.6 经费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

  7.2 评估与修订

  7.3 培训和演练

  7.4 宣传与教育

  7.5 管理和备案

  7.6 解释部门

  7.7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乌兰浩特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年版)《兴安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浩特市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同时开展疫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紧密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全民防疫、群防群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较大疫情、一般疫情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重大、重大疫情上报兴安盟行政公署负责管理。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规范,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予以控制和扑灭,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4)依靠科学,协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形成功能齐全、资源共享、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5.1 特别重大 (Ⅰ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3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3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5)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 重大 (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5个以下、2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2个以上旗县市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旗县市,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自治区巳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马鼻疽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者自治区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痒病、非洲马瘟、尼帕病毒性脑炎等动物疫病传入或发生;

  (7)自治区级以上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 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1个旗县市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旗县市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旗县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1个旗县市以上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盟级及以上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4 一般 ( Ⅳ 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一类疫病在1个旗县(市、区)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1个旗县市,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旗县市级及以上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根据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乌兰浩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协调乌兰浩特市辖区内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乌兰浩特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动物疫情应对策略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乌兰浩特市指挥部总指挥,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市委、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具体负责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生产恢复等工作。应急办主任由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局长担任。

  乌兰浩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农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场部)人民政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乌兰浩特市委组织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注重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表现,作为干部选拨任用、考核、评价、奖惩、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乌兰浩特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管理和引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积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争取重大动物疫情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自治区、兴安盟预算内投资,完善乌兰浩特市动物疫病与动物卫生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冷链体系等设施设备。

  乌兰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和联系生产企业,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救灾装备、药品、防护和消杀用品的生产,做好生产保障工作;负责加强对疫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分析,做好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组织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恶意传播造谣的行为。

  乌兰浩特市财政局: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保证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疫情防控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局:优先组织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疫人员和物资;配合农牧和科技局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并为农牧部门的防疫专用车辆办理临时特别通行证明。

  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承担乌兰浩特市应急办职责;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并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疫情相关情况;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响应措施建议;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

  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开展人间疫情监测及防治工作;协同农牧部门共同开展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做好人畜共患病有关知识的宣传。

  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协助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指挥有效;配合协调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根据工作需要,对因疫情受灾的群众开展生产救助。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排查工作,严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严防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流入市场;配合农牧、公安部门对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染疫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

  乌兰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配合农牧部门开展涉及野生动物的疫情溯源与处置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风险防控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日常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提升多病种综合监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畜禽屠宰厂、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农牧和科技局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报告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3.2 监测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农牧和科技局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农牧和科技局会同卫生健康、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乌兰浩特市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3.3 预警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传播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兴安盟行署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兴安盟农牧局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威胁巳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4 报告

  3.4.1需要报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报告:

  (1)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

  (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4)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

  (6)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

  (7)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3.4.2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在乌兰浩特市辖区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或动物疫病与动物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3.4.3 报告方式和内容

  乌兰浩特市动物疫病与动物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或动物疫病与动物卫生服务中心。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设立疫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乌兰浩特市动物疫情举报电话为:0482—8299853。

  报告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进行首报后,乌兰浩特市动物疫病与动物卫生服务中心每周进行后续报告;疫情被排除或解除封锁、撤销疫区,进行最终报告。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按照快报程序上报。

  3.4.4 首次报告时限和程序

  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或乌兰浩特市动物疫病与动物卫生服务中心报告。乌兰浩特市动物疫病与动物卫生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自治区、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送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自治区农牧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自治区农牧厅接到报告后,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农业农村部。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以上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本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确诊,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乌兰浩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立即向乌兰浩特市应急办通报相关情况。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动态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当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直至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当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乌兰浩特市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接到疫情通报后,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在乌兰浩特市区域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同时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前期处置

  乌兰浩特市发生疑似疫情时,乌兰浩特市指挥部进行前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风险等情况。在对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在采样后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疑似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3 响应分级

  4.3.1Ⅰ级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乌兰浩特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对超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兴安盟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省(区、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封锁疫区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兴安盟行政公署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禁止大型集会活动等。组织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对进出疫区、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场部以及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兴安盟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乌兰浩特市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告疫情。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调运供应预防用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根据需要申请自治区、兴安盟农牧部门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3.2 Ⅱ级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乌兰浩特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对超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兴安盟行政公署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启动兴安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处置。

  (1)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根据乌兰浩特市指挥部的建议,启 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等;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场部以及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兴安盟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乌兰浩特市农牧主管部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诊后,逐级向农业农村部报告疫情。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全市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根据需要申请自治区、兴安盟农牧部门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场部及相关部门。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Ⅲ级响应

  确定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乌兰浩特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协调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1)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兴安盟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兴安盟农牧局报告调查处置情况。根据需要申请兴安盟农牧部门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3.4 Ⅳ 级响应

  确定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乌兰浩特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协调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

  (1)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根据乌兰浩特市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兴安盟农牧局报告。根据需要申请兴安盟农牧部门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3.5  乌兰浩特市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乌兰浩特市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乌兰浩特市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经营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当根据当地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4.4.2 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报请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4.3 应急处置

  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照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停止经营活动。

  (2)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相关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动物交易场所。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由兴安盟农牧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疫情排查监测。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照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疫情通报。加强联防联控,乌兰浩特市指挥部向各镇(园区、办事处、场部)、有关单位通报疫情情况,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流行后,及时通报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启动人群监测、排查、防护等措施,阻断向人群传播蔓延。

  (7)疫情溯源。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前至少1个潜伏期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免疫接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乌兰浩特市动物疫病与动物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分别对受威胁区—疫区—疫点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定期对免疫畜禽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4.5 安全防护

  为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疫区内所有的染疫动物、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的条件。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公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农牧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动物疫情指挥部批准公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兴安盟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兴安盟行政公署或兴安盟动物疫情指挥部批准后公布,并向自治区农牧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或乌兰浩特市指挥部批准后公布,并向兴安盟农牧局和自治区农牧厅报告。

  兴安盟农牧局根据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的请示,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送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兴安盟农牧局。

  5.2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批准后,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及时取消流通控制限制性措施,并根据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有序开放农贸(集贸)市场、畜禽交易场所、屠宰场等重点场所,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有关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民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5.6 表彰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7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以及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农牧和科技、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乌兰浩特市指挥部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障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具体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牧和科技、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武警等部门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严密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通过道路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的同时,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和相关重点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科学规范的设置公路防疫检查卡点,建立紧急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分类精准实施车辆通行管控。

  6.2.3 医疗卫生保障

  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负责在疫情处置过程中的人间突发疾病的救治并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2.4 治安保障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应当协助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维护好疫区社会治安秩序,并协助农牧和科技局设卡,堵截外疫传入。

  6.2.5 物资保障

  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有计划地在动物疫病与动物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兽用生物制品(疫苗等)、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疫情处置装备及车辆和野外通信工具等。

  乌兰浩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计划,做好物资采购、储备、更新、补充。

  6.2.6 经费保障

  乌兰浩特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乌兰浩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乌兰浩特市动物疫病与动物卫生服务中心及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呼和马场兽医工作部门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确认,必要时聘请自治区、兴安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等相关专家,负责乌兰浩特市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乌兰浩特市在乌兰浩特市动物疫病与动物卫生服务中心设置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根据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检测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

  本预案由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牵头编制。

  乌兰浩特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7.2 评估与修订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乌兰浩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培训和演练

  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每三年有计划地举行演练,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4 宣传与教育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5 管理和备案

  本预案由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兴安盟农牧局备案。

  7.6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7.7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 <乌兰浩特市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的通知》(乌疫急指发〔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