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乌兰浩特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进一步强化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引导群众共同参与居住社区治理,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需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当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行难的问题凸显,“民事民议民决”的作用未有效发挥。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和水平,我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充分征求意见和反复修订完善,研究制定了《指导规则》,对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大会活动、业主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方便业主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四)《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指导规则》共计六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大会活动、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协助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二)业主大佬筹备: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业主大会应履行的职责:一是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是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是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是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五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是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是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是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以及标准;十是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一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三是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四是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大会确定;五是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确定;六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办理交接手续,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办理移交手续;七是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是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九是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十是支持、配合社区居(嘎查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党组织的指导,接受社区居(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十一是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十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