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5日
乌兰浩特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规范乌兰浩特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 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逐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生活品质。
二、工作原则
政府鼓励和支持加装电梯工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领、业主自愿、友好协商、确保安全”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方案。本方案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四、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领导申报审核和管理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审查、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实际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四)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对接加装电梯过程中涉及供电部门相关事宜。
(五)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对接加装电梯过程中涉及通讯部门相关事宜。
(六)市民政局。负责核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户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等资格情况。
(七)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加装电梯中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八)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未经备案私自加装电梯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装电梯技术指导、协调电梯监督检验、电梯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加装电梯工作进行规划审查。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
(十三)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
(十四)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行政策宣传和矛盾调解、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
五、实施主体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以下均称“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等相关工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自行筹集。
六、工作内容
(一)申报及审查
1.实施主体应当在市住建局及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加装电梯具体位置、井道及连廊尺寸、周边环境、公共区域占用情况、权益补偿方案等内容。加装电梯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通道,不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道路和绿地绿化等公共区域的占用,与原建筑风貌保持协调,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外观风格应整体统一和谐。
2.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实施主体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初步申请,所在地的居委会应当对业主表决情况进行核实。
3.市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对加装电梯初步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4.初步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
(2)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4)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
5.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初步审查通过的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并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书面材料,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6.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地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公示。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加装完成后的效果图,意见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直接出具公示意见书。
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权益平衡、方案优化等事宜,可以邀请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参加调解,也可委托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会或者听证会。会后,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可以视实际情况出具公示意见书;对于加装电梯可能会对低层或相邻建筑产生通风、采光等严重影响的,可以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形成合议意见。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形成纸质版材料。
7.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对公示程序、公示内容、公示结果及调解、听证情况负责解释,业主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向市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审查意见书;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结构安全说明及图审机构审查意见;
(4)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意见书或听证会合议意见;
(5)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住宅,须消除安全隐患后,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方可申请联合审查。
9.市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并将联合审查意见同步推送至市住建局。联合审查过程中,审查部门可就加装电梯实际情况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专家的意见。对于存在争议的,可提请市住建局进行业务指导。
10.经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市住建局应书面告知实施主体原因,并指导其进行修改后再行申报。
11.市住建局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组织召集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主体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实施主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砍伐、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联合审查后,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禁私自扩大连廊尺寸。如有涉及结构、位置、尺寸的变更,应重新申请图审、公示及联合审查,变更前已取得的联合审查意见书废止。
(二)实施、使用及管理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实施和监理,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2.电梯安装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3.既有住宅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当市住建局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2)联合审查意见;
(3)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5)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自联合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联合审查意见书自行废止。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住建局报告,并做好工程维护管理。恢复施工时,应向所市住建局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市住建局核验联合审查意见书。
5.施工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
6.加装电梯施工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周边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市住建局应对竣工验收进行指导。竣工验收合格后,加装电梯方可投入使用,实施主体应将相关档案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8.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委托人是使用单位;未委托的,实施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自行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应急专项预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或实施主体、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综合保险。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实施主体应督促新、旧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
9.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10.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1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12.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项目档案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乌兰浩特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奖补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到期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
(三)服务、监督及责任
1.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业主和相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后期管理等工作。
2.实施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1)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向施工单位提供原建筑物的有关资料以及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安全;
(4)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并组织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5)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项目档案。
3.设计单位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1)对设计文件负责;
(2)对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进行论证,并负责解释说明;
(3)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4.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1)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并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
(2)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按要求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5.监理单位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1)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
(2)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把关并签字确认;
(3)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参与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6.相关部门应积极运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参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曝光、严肃查处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不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弄虚作假、违法挂靠、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等行为。
7.加装电梯施工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周边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回应民生诉求,逐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全力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出行需要。
(二)强化宣传,确保高效推进。相关部门应多角度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助推各项工作高质量开展。
(三)注重监管,推动有效落地。各相关部门应注重探索创新与立足实际相结合,严格管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作中的安全及风险,梳理完善管理制度,做好经验总结,推动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