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道路运输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乌兰浩特市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拟对辖区内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超过180日未投入运营车辆业户依法予以注销。(详见附件)。
请各有关运输业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其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乌兰浩特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超过180日未投入运营车辆业户明细.xls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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