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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证遗失作废的公告

来源:乌兰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8-24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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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有我局部分同志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因持证人存在退休、死亡、转出、调出、调离执法岗位等原因,现宣布该证件作废。证件编号及证件有效期详见附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向社会公告作废,公告期为三十日。”之规定,公告期自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9月22日。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持以上编号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均为冒充的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组织可拒绝配合并予以举报,举报电话:0482-8299860。

  特此公告。

附表:

序号

姓名

执法证号

注销原因

证件有效期

备注

1

赵志立

05040135032

丢失

2028.12.31

旧证丢失、已失效

2

梁英华

05040135031

丢失

2028.12.31

旧证丢失、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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