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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公告

来源:乌兰哈达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7-1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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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组织实施好2026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兴安盟农牧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兴安盟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2026年,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面积7万亩。单环节或多环节托管的,要按照“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其中耕、种、防、收综合托管系数分别为0.35、0.26、0.13和0.26。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

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具备条件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实施项目。

(二)项目支持方向及补助环节。

聚焦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大面积单产提升,促进单产提升主推技术落地。

1.支持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服务,重点支持集中育苗(秧)、联合整地、精量播种、水肥一体化、机收减损、烘干、仓储、秸秆还田、残膜回收等薄弱环节,我市今年用于支持薄弱环节的资金量不低于50%。

2.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可在做好市场价格、服务面积、主体资质等前期调研研判的基础上,稳慎推进育苗(秧)、烘干、仓储、秸秆回收等产前、产后延伸环节,指导服务组织在合同、作业单中明确以亩为单位来核算产前、产后延伸环节的服务面积和服务费。在计算任务面积时,产前、产后延伸环节面积核算按照“就近归项”原则折算服务面积(在附件三作业单的作业内容栏中,要明确填写服务环节及具体服务内容)。

(三)补助对象与方式

1.补助对象。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服务企业等服务主体,优先支持承担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承接项目。对于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坚决不予扶持。

2.补助方式。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的原则,按照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组织,也可以由服务主体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四)补助标准

1.项目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300亩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着力解决小农户在提升单产中的难点问题。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得对单独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项目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

2.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脱贫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3.原则上,同一地块的同一作业环节不得重复享受补贴。相关实施环节不得与免耕作业、黑土地保护等专项扶持项目重复申报。

4.鼓励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薄弱环节托管等服务模式,原则上享受项目补助的环节应在两个以上。对于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服务,原则上不予补助,可与薄弱环节捆绑支持。开展环节托管服务的,完成任务面积要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进行折算(耕、种、防、收折算系数分别为0.35、0.26、0.13、0.26)。

5.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不得少于5个,每个环节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单个服务主体当年获得补贴资金不超过80万元。

四、实施流程

(一)遴选主体和项目申报。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市内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

承担项目服务主体资格应包括:

1.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两年及以上,取得法人资质,近三年无违法违规、非法融资、涉黑涉恶行为,无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记录。(对家庭农场不作营业执照注册硬性要求,但须持有农牧部门认定证书满两年及以上,且同时满足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登记满两年及以上。)

2.经营范围内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3.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规范,资产管理清晰,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台账规范完整,可接受项目监督指导与审计。(家庭农场需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确保账实相符,且软件使用年限须满两年以上)

4.有固定办公场所,合作社章程和其他相关制度规范上墙,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1.要求承担项目服务主体不能依靠租赁的农机设备开展服务,避免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转包分包项目、骗补套补;2.家庭农场固定资产需在家庭农场主或与其同一户口本的家庭成员名下;3.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得超过家庭成员总劳动力人数,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面积不超过2000亩,超出部分不予补贴;4.外聘农机手需具有聘用合同、驾驶证等材料)。

5.安装北斗作业监测终端。每作业环节的农机设备上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北斗导航作业监测终端,具备精准定位、作业轨迹记录、作业面积自动测算、数据实时上传及导出等功能,作为面积核实、补贴发放重要依据,助力服务全程监管。

6.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7.按照要求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库,并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承担项目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要录入农民合作社重点监测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

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向所在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自愿提出申请,提交所需申报材料,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严格按规定履行主体资格审查环节,对上报材料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通过申报材料审核、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初审筛选后于2026年7月24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到市农科局。

由市农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邀请专家召开评审会议,专家进行打分评选,根据最终综合分数确定承担项目主体,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报盟农牧局。镇级需将项目方案、遴选标准及遴选结果通过网站、公众号、宣传栏等公共渠道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项目实施要求。

1.签订服务合同。参照农业农村部制订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镇(园区)、涉农办事处指导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期限、费用、补助标准、质量要求、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督促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农户利益。

2.填写作业单。服务组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每日服务实际情况,填写作业单,明确作业日期、作业内容、作业面积及满意度情况,要求农户本人签字及按手印进行真实评价。

(三)项目检查及验收。

1.中期检查

服务作业期间,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加强作业质量监督、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组织工作人员定期深入作业地点开展工作指导、中期检查监督,定期调度服务情况进展,实地检查服务内容、面积等真实性并签字留痕,走访被服务农户开展满意度调查,掌握各承担项目服务主体实施进展,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对于存在问题的服务组织及时整改,未能按照要求整改的取消承担项目资格。

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主体要与农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填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附件3)报市农科局。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文件、现场照片、检查验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留存,对相关材料及时规范归档。

检查结束后,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将项目中期完成情况、检查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市农科局,报告要说明当前项目进展、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下步计划等。

2.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项目完成后,服务主体要与农户、村级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并根据合同约定时限,及时向农户收取服务费,纳入账内核算。

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按照方案要求,指定专人实地核验,重点通过服务合同、作业确认单据、农户满意度、作业轨迹等,来全面核验服务内容、面积、质量等情况的真实性,并签字留痕,根据核验情况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附件4),于2026年11月20日前,将验收报告、《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报送至市农科局。

市农科局结合镇级自验情况,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核实承担项目服务组织作业的真实性及农户满意度,对合同、作业单、作业轨迹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验收结果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结合验收核实、服务费收取情况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兑付申请,补助对象和资金等信息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于2026年12月10日前将验收报告报送盟农牧局。

(六)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对本区域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绩效自评,市农科局对我市整体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绩效自评,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资金使用和联农带农等情况。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于2026年11月20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数据统计表(附件5)报送市农科局。

同时,市农科局要配合财政部门要求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按程序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及时将资金支出、绩效指标完成、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将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七)项目材料归档。

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文件、现场照片、检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留存与归档工作,并于项目结束后汇编成册,安排专人专档管理(档案一式三份,市、镇及项目主体各一份)。

四、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促进全市农业社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市农科局要对照实施方案,明确申报条件、公示要求等,督促指导镇村抓好项目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农科局对项目补助发放程序和申报主体材料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核验,组织镇村及相关人员对项目承担主体及结果等进行市级公示。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负责政策宣传、主体申报、公示公开、指导服务组织开展服务、项目总结验收等工作。镇村两级对本区域内承担项目服务主体申报面积及服务小农户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对申报主体在各环节进行监督、质检。服务主体需要对服务面积、服务户数、服务质量的真实性合法性负主要责任,若有虚报,严肃处理,严防非法欺骗套取补贴的行为。

(三)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市农科局通过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做好项目监管。常态化实地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重点核查项目实施真实性、作业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等内容。建立项目分阶段定期调度机制,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进展,于7月30日、9月30日、11月30日分阶段报送项目数据统计表(附件5)。

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促进服务主体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等落到实处;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四)强化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实施镇要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管,指导服务组织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牧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市农科局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主动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资金支出效率。

(五)强化项目服务主体监管。要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指导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录入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牧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严格落实项目政策要求,严把主体遴选关。

    (六)推进全过程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实施方案、主体遴选条件及结果、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等关键信息,通过政府或农牧局网站、公众号、融媒体、政务平台、村务公开栏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范围覆盖项目实施涉及的镇村两级,确保全程接受群众监督。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政策宣传,线上利用短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解读政策要点,线下通过组织政策宣讲、发放政策明白卡等方式,重点向农户和服务主体说明政策要求、补贴标准、申报流程及监督渠道,营造公开透明的项目实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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