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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7-0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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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王文靖  8212356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乌兰浩特市卫健委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等首次发现,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王文靖  8212356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对公共场所无卫生许
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和《公共卫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乌兰浩特市卫健委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王文靖  8212356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
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和《公共卫生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乌兰浩特市卫健委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情节比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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