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局部分同志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因持证人存在退休、死亡、转出、调出、调离执法岗位等原因,现宣布该证件作废。证件编号及证件有效期详见附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向社会公告作废,公告期为三十日。”之规定,公告期自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8月2日。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持以上编号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均为冒充的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组织可拒绝配合并予以举报,举报电话:0482-8210110。
特此公告。
附表:
|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注销原因 |
证件有效期 |
备注 |
| 1 |
张海洋 |
05040199140 |
丢失 |
2028.12.31 |
旧证丢失、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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