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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对盟政协第十届五次会议第003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 发布时间:2026-06-1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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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对盟政协第十届五次会议第0034号提案的答复

姚影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的提案,我局已收悉,对您的提案,我分局高度重视,经多渠道调查,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建筑工地噪声扰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结合我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与执法查处;生态环境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承担建筑工地噪声的直接监管职责。我局立足统一监管职能,主动对接住建部门,督促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确需连续作业的,须依法办理审批并提前公示,同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隔音围挡、低噪声设备等降噪措施。与住建、城管等部门信息共享、联合巡查机制,配合住建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噪声监测,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施工、超标排放等行为。

  下一步,我分局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立足噪声污染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聚焦建筑工地噪声扰民突出问题,持续压实行业监管责任、深化跨部门联动治理,全方位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管控工作。对接住建部门,督促其严格履行建筑施工噪声防治主体监管职责。完善与住建、城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协同执法工作体系,开展建筑工地噪声专项排查和噪声监测工作,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施工问题,协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形成高压整治态势,杜绝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反复反弹。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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