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示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持续拓展非现场监管覆盖面,根据《兴安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兴署发〔2026〕2号)工作要求,现公布我部门“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及“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监管对象、检查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专项检查外,若无投诉举报、转交转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统计违法线索的,原则上不主动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无感监管”事项
|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对象名称 |
纳入清单依据 |
备注事项 |
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事项 |
依据或事由 |
备注事项 |
| 1 |
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股 |
对企业采矿权年度信息公示核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13 号《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采矿权人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核查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核验企业填报公示信息真实性、完整性。 |
|
| 2 |
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股 |
对企业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核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采矿权人须开展储量动态监测、建立储量台账并定期报送储量变化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实地核查,核验矿山储量消耗、保有量数据真实性,防范超层越界、虚报储量等违法行为。 |
|
| 3 |
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矿业权管理股 |
对企业矿业权出让收益、保证金缴存情况核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财综〔2023〕10 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建〔2017〕638 号文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采矿权人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依规计提、缴存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常态化核查资金缴存、计提、管理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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