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城强恢公字〔2026〕0000001号
当事人姓名: 孙英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就你在乌兰浩特市兴安街山城东2号综合楼2单元201室北侧建设房屋的行为一案,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乌自城强拆决字〔2025〕000002号),因你未按照《执行协议》要求在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宣告恢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执行。责令你在2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之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6年6月15日向你送达《恢复强制执行催告书》(乌城恢执催字〔2026〕0000001号),决定恢复对该案强制执行。
如对本次恢复强制执行行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执行。
逾期仍不履行、无正当理由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及清理费用由你自行承担;现场遗留物品视为无主遗弃物,本机关将统一处置;阻碍执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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