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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平安乌兰浩特 发布时间:2026-02-0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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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一)严厉打击擅自生产烟花爆竹及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原料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或采购、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严厉打击利用微信、抖音、小红书、快手、QQ等各类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严禁超许可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四)严厉打击在居民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前店后宅”等危险模式储存或将场地、车辆出租给无资质主体用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事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专业运输车辆的批发企业严禁向零售网点运输;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寄递物品中夹带;通过快递、物流等渠道邮寄烟花爆竹。

(六)严格查处无证经营、沿街兜售烟花爆竹或在禁放区周边利用机动车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无人机搭载烟花爆竹燃放。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

二、明确全域禁放场所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等单位及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场所。

三、畅通举报渠道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广大群众有权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0482-8250025

业务咨询电话:

陆警官18804856363 

李警官15144900148

特此通告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

2026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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