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关于落实2025年禁渔期制度
渔政管理的公告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我市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5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内农牧通告[2025] 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市2025年禁渔期、禁渔区相应时间和范围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乌兰浩特市境内河流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自然(非人工形成)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等渔业水域划为常年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经兴安盟农牧局审核,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批。
(三)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监督电话:0482—823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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