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涉农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乌兰浩特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2月14日
乌兰浩特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依法依规接受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程序依次进行,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工程项目建设;
(三)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等事项;
(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第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检查财务情况;
(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三章 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可由镇(园区)、涉农办事处代为记账,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镇(园区)、涉农办事处代理记账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盟、市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财务票据和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三)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纳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应当分工负责。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向镇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第四章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应如实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预算的编制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十五条 编制财务收支预算。会计年度开始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出本组织全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财务收支预算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及上级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编制。财务收支预算要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根据本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审定,形成会议决议,并进行财务公开,成员对财务公开内容无异议后,报送镇级审批,未经批准的村级财务收支预算不予执行。
第十六条 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年末,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必须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将决算同预算进行对比,并写出总结分析报告,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并采取公开招投标(询价)方式,报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备案。
第五章 农村集体收入管理和支出审批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设置账外账等。
第十九条 严格各项收入的入账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经营收入,投资所取得的现金红利、利润或利息等投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等其他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防止集体收入资金“体外循环”。各项收入应使用银行账户进行收款结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入账时必须把各项收入来源合同(协议)作为附件一并附在原始凭证后。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资金收支实行“报账制”,由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或监事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监事长)签字(盖章),经村支部和村委会或合作社负责人审批签字,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二)报账员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报账员将审核签字后的原始凭证报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审批,支出审批额度2000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2000-5000(不含)元由村党组织、理事会审批,5000-10000(不含)元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批,10000元以上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经过审批后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电算化记账。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村燃油补助,监事会(村民理财小组)人员补贴,防火、防汛、换届选举等大项活动工作餐费。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总额必须符合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必须经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追加预算报告,报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大项采购服务、货物采购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大项采购服务、货物采购支出要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60万元以下可以进行三方询价)方式。必须签订规范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对工程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单价、投资额、质保金、工程量、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验收方式、付款方式、施工单位违约责任等要有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实施,监事会等人员要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符合建设要求。工程结束后,由工程项目资金补助相关单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进行验收,现场填写项目验收单,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签字。施工方提供工程建设统一发票,同时附施工合同、项目验收单、预决算、审计报告、工程建设照片(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后方可入账,同时存档备查。大项采购服务(包含整体外包的集中环境整治)、货物采购支出严格按照1万-30万(不含)可以进行三方询价,30万以上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必须签订规范的采购合同,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照采购内容进行验收,现场填写验收单,形成采购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供应方提供统一正式发票,同时附采购合同、会议纪要、相关文件等材料后方可入账,同时存档备查。零散环境整治(劳务)支出需出具预算、具体整治时间、位置、工程量、人工(车工)明细、劳务发票、会议记录等材料方可入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六章 “三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部纳入镇(园区)、涉农办事处统一管理。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擅自出借、挪用公款,不准为外单位和个人作借款抵押,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未批先报、未批先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在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分别由代理会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员负责保管名章。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要求逐级上报,并及时录入到《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证、账实、账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核销。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非经营性资产由所有权人负责管护;经营性资产出租、入股经营的,由管理人负责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对权属转移、变更的资产进行管护。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合并或者分设等,根据需要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成立评估小组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资产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平、公开原则。集体所有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履行民主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进行市场公开竞标竞价方式交易。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采取创办实体、合作开发、参股经营、租赁承包、服务创收等方式,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和运营,保障本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按照规定公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投资、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情况。扶贫资产处置,应先报镇(园区)、涉农办事处乡村振兴部门审批、市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后,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核准,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登记簿(或台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或台账),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或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一式四份)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集体资金,凡是使用集体资金支付各种费用,能够取得外来凭证的,不允许使用自制凭证入账,能够取得合法正规票据的,不得采用非正规票据入账。
第三十六条 严格实行“票据签审制”。各项开支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理事长、监事长签字,并经代理会计审核,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负责人账前审核后盖章,方可入账。
第八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同权利、义务、签约的主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行为。重要经济事项必须事先申请镇(园区)、涉农办事处核准后实行。监事会对合同的产生、履行、修订、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应遵循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原则,要杜绝一切权力合同、人情合同、口头合同、超长期合同、低价合同、条款不明合同。
第四十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文本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所涉及的要件,必须附有民主决策的表决结果。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不按规定签订和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各类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流转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对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或合同不完善的,应当及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手段依法予以解决。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合同,要建立合同台账,同时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登记。合同台账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类型、甲乙方、合同金额、签订日期、起止日期、收款情况等信息。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制度。每年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金额、经手人、验收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对拖欠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形成书面材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审核批准后进行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
第四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债行为:
(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
(二)未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
(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
(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级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贷款或从个人、外单位的借款,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新增不良债务,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不得支付借款利息。
第十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实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村收益分配(每季度一次)
(二)“三资”管理收支账目表(每季度一次)
(三)重大财务事项、人事变动(及时公示)
第五十条 财务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实行“三务公开”平台线上线下同时公开。成员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章农村集体收益分配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可用于村集体转增资本、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集体福利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的重要材料和证据。
第五十六条 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建立财务档案室,设立专柜,一村一柜。
第五十七条 会计年(季)度终了后,代理会计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财务档案不得随意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镇(园区)、涉农办事处主管领导签批及履行相应手续,并向借阅者说明禁止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查阅或复制会计资料,需出具单位介绍信,经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负责人签批及履行相应手续,并指定专人陪同进行查阅或复制。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电子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十三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企业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企业指的是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投资兴办或者出资兼并,已在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六十二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有监管控股企业的主体责任。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监督和指导控股企业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六十三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控股企业的管理,健全群众民主监督、会计核算监督和审计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建立有效控制机制,提高控股企业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十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对控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全程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企业财务重大事项经董事会提出,充分调研论证,进行可行性分析,监事会监督、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审批。
第六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企业下列各项重大决策需要经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企业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五)企业对外重大投资项目。
(六)任免企业董事、监事、重要管理人员及确定其报酬。
(七)企业分配盈余、股息及红利等。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制度单独核算,年末编制财务报表,公允反映抵消内部往来账项后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经审计后报镇(园区)涉农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制度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六十九条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建立定期审计的制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党支部换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离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子公司进行监督审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入股)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理清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将出资(入股)的集体资产纳入监管范围。要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作出修正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留守处等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