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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买超市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12-2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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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药罚〔2024 3

当事人:乌兰浩特市惠买超市都林市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201MA0R4UKQ57

住所(住址):乌兰浩特市新桥东街49号3栋8-501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李忠强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案件来源:市民热线派单。2024年9月23日,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将12345市民热线派单派给乌兰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市民投诉乌兰浩特市惠买超市涉嫌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天虹电热蚊香片

2024年923日,执法人员到乌兰浩特市惠买超市都林市场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天虹电热蚊香片外包装印有李湘图片及李湘倾情推荐字样。

2024年923日,执法人员请示本机关行政负责人同意后,对农药登记证为WP20170144、生产日期2023年3月5日生产的天虹电热蚊香片16盒作为证据异地保存到乌兰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农先登[2024]06号)。

2024年924日,经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乌兰浩特市惠买超市都林市场店进行立案调查。(案号:乌农农药立[2024]3号)。

2024年924日,执法人员对乌兰浩特市惠买超市都林市场店经营者李忠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李忠强供述农药登记证为WP20170144、生产日期2023年3月5日生产的天虹电热蚊香片20盒是2023年4月5日从沈阳日美日化商店购进,分别在2023年5月28日、2023年6月22日、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29日、2023年8月18日和2024年9月20日进行了销售,共计6盒。

2024年924日,我局执法工作人员提取了乌兰浩特市农惠买超市都林市场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和进销货台账,在查阅进货凭证时发现乌兰浩特市惠买超市都林市场店2023年4月5日从沈阳日美日化商店购进农药登记证为WP20170144、生产日期2023年3月5日生产的天虹电热蚊香片20盒,进货价格为4.5元,货值金额为90元。

涉案农药《先行证据保存通知书》登记农药产品天虹电热蚊香片16盒,在查阅销售台账时,乌兰浩特市惠买超市都林市场店分别在2023年5月28日、2023年6月22日、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29日、2023年8月18日和2024年9月20日进行了销售,共计6盒,违法所得48.93元。

2024年9月25日,本机关对2024年9月23日做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乌农先登[2024]06号)予以解除登记保存

经查《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标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第四款;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市民热线工单打印件    

2、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3、文书 立案审批表

4、文书 现场勘验笔录      

5、文书 询问笔录                    

6、文书 先行证据保存通知书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9、进销货凭证复印件

10、涉案农药照片

本机关2024925日向乌兰浩特市惠买超市都林市场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农药罚告[2024]3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标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第四款;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乌兰浩特市惠买超市都林店的销售行为涉嫌违反了此项法律规定。

处理意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基于当事人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等,并主观不知道此类产品属农药,在本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后,就立即停止经营此类产品,并积极配合本机关相关执法工作,且到目前为止,当事人销售的相应产品没有收到客户任何有关不良影响的反映本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乌兰浩特市惠买超市都林市场店立即停止销售采购、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天虹电热蚊香片16盒。

2、没收违法所得6盒共计48.93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兰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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