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索引号 11152201011635490U/2024-000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24〕25号
成文日期 2024-10-16 09:40:49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18 09:40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0月16日

  乌兰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日常监管,保护和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推进源头减量,就地就近利用和分类收集贮存;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及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拓展综合利用渠道,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组织机构

  组 长:马 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关 峰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林 浩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吴建荣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吴德全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局长

      崔艳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连顺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陈学龙 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乌兰浩特直属大队长

      郭忠坤 市绿洁公司

      米占元 乌兰哈达镇党委书记

      贾 维 义勒力特镇党委书记

      杨文明 葛根庙镇党委书记

      鞠艳卉 太本站镇党委书记

      许 轶 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党委书记

      林 然 兴安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张 权 和平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张立新 胜利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林 浩 都林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王俊文 爱国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康安石 铁西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刘 刚 五一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高海峰 城郊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于晓明 新城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裴盈梅 天骄街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由市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工作。

  三、主要内容

  方案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具体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其中,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装修垃圾清运至东山垃圾填埋场二期。

  (一)审批条件及流程

  1.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分类情况、运输时间、清运地点、产生量和运输车辆信息);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流程

  (1)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或个人:

  提交申请→将申请转到执法中队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开具准运手续→消纳场地管理单位签收→反馈准运手续,由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全程进行监管

  (2)政府项目工程

  提交申请函→现场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标准开具准运手续(执法人员全程进行监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运输管理

  切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使用密闭装置,装载时做到装载适量(不超出车厢上沿部分),覆盖严密,保持密闭化运输;

  2.运输车辆开启卫星定位、传感器、监控等车载装置,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

  3.运输车辆不得擅自改变目的地,偷倒、乱倒建筑垃圾。;

  4.运输车辆统一悬挂专段牌照,车身统一颜色,并且喷有公司名称及编号标识。;

  5.专用车辆报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登记,并领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证》。;

  6.随车携带相关核准文件。;

  7.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兰浩特直属大队

  (三)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有物业管理小区,由属地街道和物业部门联合监督开展,开放式小区或老旧街区由属地社区落实监督责任)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指导、督促建筑工地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

  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兰浩特直属大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企业、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及涉农办事处、城区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安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兰浩特直属大队、公安局(交管大队)

  (四)强化行政执法

  1.对建设单位未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的车辆,未做好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

  2.对新建、待建和拆迁工地实行提前介入,督促各工地严格遵守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规定,全面推行绿色施工。

  3.对用建筑垃圾进行矿坑生态修复、环境治理,严格源头关,需经林业和草原局及自然资源局明确土地使用用途,审批后使用符合要求建筑垃圾进行填埋。

  4.对发现的个人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

  (五)处置场地

  1.车辆进场管理

  所有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持有市综合执法局核准发放的准运手续(一车一证),经现场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场区。进场车辆需接受证件、所载物品及土方量的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入场标准。

  2.缴费与台账登记管理

  车辆司机将准运证交予收费员进行信息登记,并缴纳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现场管理人员做好进场车辆登记台账,详细记录车辆牌号、清运量、缴纳金额、进场时间等数据。根据缴纳金额现场出具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发票。

  3.建筑垃圾倾倒

  在填埋区指定位置,现场管理人员将指挥车辆有序倾倒建筑垃圾。倾倒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操作过程,防止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

  4.证件回收与核对

  每周一,消纳场区将对上一周收集的车辆准运证进行统一回收并交回市综合执法局进行核对。通过核对办证与交证数量的一致性,确保每辆入场车辆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5.建筑垃圾覆盖

  建筑垃圾倾倒完毕后,消纳场区立即调派专用车辆,收集散落的建筑垃圾,并在填埋区将建筑垃圾进行压实并铺设一层约30公分厚的覆盖土,以保持填埋区环境整洁。

  6.禁止混装垃圾入场

  为防止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中造成二次污染,消纳场区设置严格的检查机制。一旦发现混装垃圾的车辆,将立即通知市综合执法局进行现场处置,并记录在案。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清运单位和司机的环保意识,共同维护消纳场的清洁和环保。

  7.消纳场区内外环境卫生管理

  加强消纳场区内外环境卫生管理,安排专人定期负责场区内外道路的清扫工作,保持无白色垃圾、尘土堆积,维护整体环境整洁有序。

  责任单位:市绿洁公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充分认识建筑垃圾管理对遏止运输处置违法现象、彻底改变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通过集中专项整治和常态化科技监管手段,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

  (二)严格执法,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大泼洒滴漏、随意倾倒、破坏路面、影响市容市貌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力度。对日常管理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违法违规性质严重、屡教不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运输资质;对破坏市场秩序非法从事工程渣土营运的黑车黑户,要加大处罚力度,坚决予以打击。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