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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如何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4-11-0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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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持所需证件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三、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提供有关证明材

弃婴、儿童经公告确无亲人认领后,收养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当事人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齐全后,自次日起25日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

五、领证

收养人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领取《收养登记证》。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收养兴安盟辖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未成年人、孤儿和弃婴,在兴安盟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联系电话:0482-826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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