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权力 |
设定依据 |
法制审核范围 |
审核部门 |
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1.听证程序; |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1.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听证程序; |
|
3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密、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听证程序; |
|
4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1.听证程序; |
|
5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1.听证程序; |
|
6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1.听证程序; |
|
7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1.听证程序; |
|
8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1.听证程序; |
|
9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1.听证程序; |
|
10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1.听证程序; |
|
11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1.听证程序; |
|
12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1.听证程序; |
|
13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1.听证程序; |
|
14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1.听证程序; |
|
15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1.听证程序; |
|
16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1.听证程序; |
|
17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1.听证程序; |
|
18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1.听证程序; |
|
19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1.听证程序; |
|
20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1.听证程序; |
|
21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1.听证程序; |
|
22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1.听证程序; |
|
23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听证程序; |
|
24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听证程序; |
|
25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听证程序; |
|
26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1.听证程序; |
|
2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1.听证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