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有效遏制各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从严查处涉及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行霸”“市霸”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类黑恶势力;
(二)在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领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前科劣迹人员,实施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征地强拆、强揽工程等“沙霸”“矿霸”类黑恶势力;
(三)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行业领域,欺行霸市、非法经营、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行霸”“市霸”类黑恶势力;
(四)在城市街道、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或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地方治安秩序,拉拢利用、操纵控制、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街霸”类黑恶势力;
(五)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操纵、经营“黄赌毒”等黑恶势力;
(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裸聊”敲诈、恶意索赔、网络软暴力催收、网络水军滋事、网络暴力传销、负面舆情敲诈及网络谣言生事、假新闻假记者敲诈、实施窃听窃照等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
二、举报线索要求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应包含被举报人的姓名(绰号)、联系电话、户籍等基本情况,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不予受理,对故意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奖励及举报人保护
公安局机关将严格落实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相关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或参与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举报方式
欢迎个人、组织通过电话、信件或当面举报的方式积极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也可通过关注兴安盟24小时警局公众号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10、0482—8209208
联系地址: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