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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22〕35号
成文日期 2022-12-17 08:54:34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业主委员会考核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1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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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业主委员会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2月17日

  关于业主委员会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区域中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党建引领推动业主委员会建设

  (一)推进业主委员会中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加大业主委员会党组织组建力度,应在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党的工作小组,力争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中党组织或党的工作小组组建率达到100%。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人选的推荐和组织把关机制。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好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关、审核关和选举组织关。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最少不低于3人。

  (三)发挥“红色人才资源”优势。一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住宅小区在业委会组建、选举、讨论重大决定事项等工作中,通过召开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党员座谈会等形式,让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引导党员在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改选等工作中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带头遵守管理规约等;二是用好老干部等资源优势,鼓励退休党员干部等通过相关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街道办事处与各嘎查村、社区组建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尽责情况予以监督管理。

  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由辖区内纪检监察部门、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人、业主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

  (一)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二)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可在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监督下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联系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行为的,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可以向业主大会建议罢免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1.阻挠、抗拒业主大会履行职责;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或者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提供的利益、报酬;

  4.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5.打击、报复、诽谤有关投诉、举报人;

  6.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

  7.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应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三、建立业主委员会规范化运作考核机制

  (一)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组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物业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考核小组主要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备案的所有业主委员会。

  (三)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见附件)。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内部管理及作用发挥情况,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义务情况,党建引领情况,自觉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情况。

  (四)考核办法

  考核小组按照考评细则,对业主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与暗访,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履职报告,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公布分值与排名。

  (五)奖惩办法

  业主委员会考核工作将作为物业管理进社区的重要内容之一,考评结果优秀的业主委员会,由乌兰浩特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文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并于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同时通报业主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并给与适当奖励。

  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由属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通报全体业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议业主大会提前启动改选程序,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优秀业主委员会:

  1.当年度住宅小区被评为市级以上物业服务管理示范项目、红色物业项目等荣誉称号的。

  2.小区管理有创新经验,特别是在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的,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肯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组织涣散、工作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其行为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安定和社区稳定的。

  2.业主委员会有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3.业主委员会由于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对物业管理区域安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4.业主委员会因管理不到位,网络留言、市长热线、群众来电来访较多,经查实三次以上且处理不力的。

  5.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业主委员会,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责令改正收效甚微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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