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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12-17 08:51:54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监督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2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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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监督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2月17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监督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原则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改善广大业主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20〕108号)及《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实施方案(试行)》(乌组组字〔202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以考核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质价相符”的服务合同为重点,客观公正的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以此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考核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及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分、评价、使用、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

  三、考核内容

  分项目考核、企业年度考核和企业年终综合评定

  (一)项目考核(附件1)

  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管理;2.房屋管理;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4.公共秩序维护;5.环境卫生管理;6.绿化养护管理;7.服务效果;8.加分项目。

  (二)企业年度考核(附件2)

  主要内容包括:

  1.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与指导;2.企业基础信息评价;3.企业资信与内部管理评价;4.业主对企业满意度评价;5.加分项目。

  (三)企业年终综合评定

  主要内容包括:

  由“项目全年考核”和“企业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产生。

  四、具体办法

  (一)考核评定

  1.项目季度考核。采取季度检查、随机抽查、个案督查三种方式进行。

  季度检查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服务项目考核评分表》或自行制定考核标准(需向市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季度检查评分,按季汇总填写《物业服务项目考核评分表》上报地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物委办”)。

  随机抽查由市物业服务中心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按照《物业服务项目考核评分表》的内容,每季度对全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评分,抽查应考虑随机与均衡相结合。全年实现项目考核全覆盖不少于一次。

  个案督查由市物业服务中心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共同实施,主要针对考核中反馈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信访投诉等情况而开展的督查。

  2.企业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由物业服务中心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考核评分表》对企业进行考评打分,形成企业年度考评得分。

  3.企业年终综合评定。每年年终,根据“企业所有项目全年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和“企业年度考评”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其中权重为70%和30%。最终形成企业年度综合评定得分。

  (二)分数计算(详见附件3)

  (三)信用等级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考核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9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8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考核周期届满,分值存档,次年重新考核记分。

  (四)企业或所服务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经查实后信用等级认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程序退出所管理物业服务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2.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归属小区公共收入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6.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7.被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8.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9.拒不配合监督考核的;

  10.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信息公示。物业主管部门将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询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信用评价结果综合运用于以下方面:

  1.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2.作为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的推荐依据;

  3.作为各类创先评优的推荐依据;

  4.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参考依据;

  5.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权重;

  6.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7.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1.评定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红”榜,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1)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最终评标结果基础上加5分。

  (2)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3)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2.评定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最终评标结果基础上加4分。

  (2)适当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3)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次优先考虑。

  3.评定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1)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2)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最终评标结果基础上加1分。

  (3)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4)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4.评定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榜,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整改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物业主管部门作为惩戒对象对其予以重点监管,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

  (2)不得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对原有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到期的不得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3)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4)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四)信用等级结果作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聘用该企业。

  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并按规定在评标时给予企业加分,或限制企业投标。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信用评价管理考核工作既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业务水平的检验,也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监管、促使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更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实现互动的平台。要高度重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切实把考核做细、做实、做好,抓出成效。

  (二)严肃纪律,公平公正。信用评价管理考核的结果涉及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涉及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各参与考核人员务必高度负责,严肃纪律,公正评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

  (三)及时公开,全程监督。为保证信用评价管理考核的可监督性,有效提高考核的正面激励和反面警示作用,考核时间、结果及扣分原因及时向被考核企业反馈,物业服务企业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材料,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核,物业主管部门将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于3日内出具修改考核结果的通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当事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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