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涉农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审批管理职责
根据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的工作要求,建立市级领导、镇级主导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各镇人民政府、涉农办事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制度建设,指导和督促镇村开展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并在党群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开展宅基地综合执法工作,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指导村级组织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相关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二)市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的指导,制定宅基地审批文件、办理流程等指导性文件。会同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适时开展动态巡查。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镇级进行规划编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市农科、住建等部门适时开展动态巡查。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职责做好农民建房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与农业、自然资源部门的协作,适时开展动态巡查。
(五)其他部门。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交通干道、林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等情况的,经办事窗口要及时征求市交通、公安、林草、水利、电力等部门意见。
二、规范审批管理流程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规划许可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级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
(一)申请条件。农户申请新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村级审查。所在村级组织收到书面申请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建房面积、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村级审查在2日内完成,通过后在村级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报镇级人民政府。
3.镇级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办公室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组织镇级农业、自然资源等相关人员根据各自职能到现场查勘。镇级农业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嘎查村审核公示等;镇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市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意见,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镇政府公示3工作日,应在5个工作日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需要补充材料的,需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1.镇人民政府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即: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五方面的公开。
2.全面落实“三到场”审核制度:在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镇级农业、自然资源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到场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建房前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用地范围放线的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级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农户在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后逾期仍未开工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3.验收审核通过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告知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监督管理
(一)市级农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镇人民政府(涉农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二)各镇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拒不停止施工的、不按照限期拆除的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制止和拆除。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各部门及镇村两级要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由市农牧和科技局牵头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工作推进会,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通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情况。镇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牧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局部门备案。
(二)严肃工作纪律。我市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镇要明确职责,加强力量,抓好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