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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201011635490U/2024-0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21〕26号
成文日期 2021-06-15 08:57:2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农药包装废弃物 回收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1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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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涉农办事处,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5日

  乌兰浩特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降低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9〕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19〕225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通知》(兴农牧发〔2020〕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突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统一回收、集中处置”为模式,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财政支持、属地管理、企业运作、布局合理、农户参与的原则,建立“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专业机构处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增强农药销售和使用主体生态环境意识,基本杜绝乱扔乱弃现象,逐步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力争2021年底,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60%以上。

  三、运行机制

  (一)回收范围。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二)回收方式。明确农药的销售者和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重要实施主体,按照“一个处理厂”“两本监督台账”“三类回收站点”建立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

  1.“一个处理厂”,依托乌兰浩特市绿洁垃圾处理厂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集中处理。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2.“两本监督台账”,即建立进销存用电子台账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1)进销存用电子台账。销售者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执行采购、销售、库存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采购信息。市农科局对农药销售门店进行抽查。农药使用者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要建立农药使用台账。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农药销售门店在销售农药时,要向购买者开具“农药销售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凭据”,标明所售药品名称、种类、数量、金额、包装废弃物回收地点等信息,并详细讲解农药包装废弃物暂存方法。

  责任部门:市农科局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3.“三类回收站点”。即农药销售门店回收点、嘎查村回收点和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临时储运点。各回收站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暂存于专门场所或容器,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识,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废弃物混合贮存。

  (1)农药销售门店回收点。农药销售门店在购药者使用完农药后回收瓶、罐、桶、袋等,同时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责任部门:市农科局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2)嘎查村回收点。每个嘎查村建立一个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指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责任人,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负责本嘎查村土地面积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清理回收工作。对散落在田间、河道、井房、沟渠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清理回收。

  责任部门: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3)乡镇(园区)、涉农办事处集中储运点。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需设立1个镇级储运点。销售门店和嘎查村回收点将回收的包装废弃物定期送至镇级集中储运点。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集中储运点要落实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归集工作,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详细记录回收数量、时间及送交人、接收人等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农科局。市农科局定期抽查、核查各镇级集中储运点的回收情况,核查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中不得含有水份和其他废弃物等杂物。

  责任部门: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四、措施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成立乌兰浩特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纪青录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文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 丽 市农科局局长

  成 金 殿 市财政局局长

      李雪跃 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局长

      王宏宇 市住建局局长

      许忠敬 市水利局局

      马新伟 乌兰哈达镇镇长

      吴德全 义勒力特镇镇长

      许 轶 葛根庙镇镇长

      鞠艳卉 太本站镇镇长

      林 浩 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孙志强 新城办事处主任

      王俊文 城郊办事处主任

      吴居日木图 农科局副局长

  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做到专事有专人、专人有专责,规范回收和处置序,促进回收处置工作有序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刘丽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吴居日木图兼任,具体负责牵头、协调、方案制定、工作部署及统筹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

  (二)建立考核机制,强化监督指导。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到一线开展监督核查。

  (三)建立“负面清单”,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农药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对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的,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农药经营者,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药使用者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对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的,根据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根据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相互配合,严格落实各项回收处置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农科局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资金;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负责对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的环境检查工作及回收后无害化处理监管;市住建局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市水利局负责加强对河道、沟渠的巡查,发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通知辖区回收点清理;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要切实担负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主体责任;相关执法部门对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加强日常监管,筑牢环保防线。各责任单位要不断创新督查推进机制,通过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各镇(园区)、涉农办事处、销售企业和回收站点在工作中晒成绩、比差距、找不足,助推此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层层落实、环环相扣、步步紧盯,推动工作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一是农药使用期自5月中旬至7月中旬左右,在此期间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捡拾活动3次以上,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行动中来。二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各项重要工作决策纳入村规民约范畴,强化村民教育,明确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维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持环境整洁是每一位村民的责任和义务,杜绝乱扔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行为,增强村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幸福感和荣誉感。三是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信群、明白纸、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和普法教育,增强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生态文明意识,明确社会责任,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切实提高全民对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的农业生态建设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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