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9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牧区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牧民居住权益,涉及的农牧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责和国务院“放服管”改革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同时,农牧和科技局、自然资源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依法落实属地责任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各镇(园区、办事处)审核批准。镇一级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嘎查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稳慎开展试点工作
按照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嘎查村,开展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试点工作。各镇(园区、办事处)要切实把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土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操作细则,明确任务目标、主要内容和重点措施,并于5月19日上午下班前确定1-2个试点嘎查村,将试点嘎查村具体工作内容报送至市经管站,联系人钱淑兰,联系电话13948230488。同时,要强化与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有力推进。自然资源局要在19日上午下班前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93号)附件《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填写,并将表格电子版报送至市经管站,联系人钱淑兰,联系电话13948230488。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