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日
乌兰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
(2020年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促进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或与邻省(市)、盟内其他旗县市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 分级负责
各镇(园区)、办事处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事件的类型和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市政府、各镇(园区)、办事处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综合协调
市政府统一协调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武警部队、消防战士、民兵、各类抢险救灾队伍。自治区驻地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各镇(园区)、办事处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二、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是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政府办、人武部、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等单位分管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同志组成。
2.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人武部、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财政局、统计局、工信局、商务局、民政局、教育局、民委、农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呼和马场、国资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人防办、气象局、团市委、红十字会、消防大队、森林消防救援大队、民航机场乌兰浩特分公司、乌兰浩特火车站、国网乌兰浩特市供电公司、移动、联通、电信、人寿保险、人保财险等单位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视震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需要,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市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
2.4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当地驻军部队、消防和民兵应急分队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三、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
表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 分级 |
分级标准 |
|||
震级 |
死亡人员 (含失踪) |
经济损失 |
社会影响度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级 |
300人以上 |
直接经济损失占 兴安盟上年国内 生产总值1%以上 |
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
重大地震 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M<7.0级 |
50-300人 |
严重经济损失 |
重大社会影响 |
较大地震 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5.0<M<6.0级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
10-50人 |
较重经济损失 |
较大社会影响 |
一般地震 灾害 |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
10人以下 |
一定经济损失 |
一定社会影响 |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表2。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I级 |
在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级别后,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重大地震灾害 |
II级 |
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较大地震灾害 |
III级 |
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盟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
一般地震灾害 |
IV级 |
在自治区和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所在旗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
地震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震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其他地震事件,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3 响应启动程序
符合I、II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向盟行署及盟应急管理局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盟行署、应急管理局立即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其中I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先行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级别后,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II级响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区人民政府自动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处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级别后,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符合III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向盟行署、应急管理局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的初步建议。盟行署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盟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符合IV级响应级别和条件的地震发生后,由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响应级别。在区、盟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四、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组织地震台站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市内有感地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迅速确定地震参数,并与内蒙古地震台网中心取得联系进行核实,快速完成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市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应急、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工信局、教育局、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外事办,市外事办要立即报送盟外事办,并抄送盟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地震局。
地震发生后,各镇、各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和地震应急响应级别,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嘎查村、街道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市应急管理局在盟地震局的帮助下组织布设或恢复遭受地震破坏的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矿山、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撤离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供电、供气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震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5.10 发布信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配合有关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六、指挥与协调
6.1 I级、II级响应
I级、II级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盟行署报告。盟行署在了解到灾区情况后,向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支队、消防救援支队通报。同时,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并召开紧急会议,启动兴安盟地震应急预案,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灾情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2 III级响应
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盟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全盟的地震应急工作。
盟行署召开紧急会议,启动兴安盟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内蒙古地震局,同时通报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支队、消防救援支队。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调派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和人员搜救工作。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指导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视情况请求自治区政府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帮助地震灾区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6.3 IV级响应
在自治区和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市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盟行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七、恢复重建
7.1 调查评估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协助自治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7.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3 恢复重建实施
市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八、应急保障
8.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各镇(园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2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各镇(园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市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3 应急队伍保障
市消防大队、森林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应急分队应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市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应在市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8.4 群众安全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8.5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6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7 指挥平台保障
在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有关部门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8 避难场所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储备物资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9 交通后勤保障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
8.10 宣传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九、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市内人口密集地区和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烈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市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9.2 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公安、通讯运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协助市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迅速平息谣言。
9.3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省(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我市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处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市政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造成大量难民进入我市境内,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
十、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视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修订后的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乌兰浩特市委员会办公室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办发〔2013〕127号)同时废止。
10.4 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乌兰浩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乌兰浩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分工
乌兰浩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武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灾情发布等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直有关部门之间,灾区和非灾区之间的协调工作。配合盟地震局做好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负责抗震救灾工作数据的收集统计等工作;负责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负责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
市人武部负责市政府与解放军、武警、民兵应急分队,以及来自盟外对灾区进行救灾支援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以便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支援的市外、盟外、区外、国(境)外抢险救援力量;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健委、团市委、人武部、消防大队、森林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地方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人武部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团市委负责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市外、盟外、区外、国(境)外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搜救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队伍,针对各类次生衍生自然灾害进行抢险处置工作。
三、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外事办、发改委、工信局、民委、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卫健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市民政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负责受灾人员的临时(过渡)安置,督促灾区及周边地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灾区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和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
市工信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生活物资和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民委负责协同处理震区民族关系,指导民族地区群众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市司法局负责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组织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规范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委、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下拨中央、自治区、兴安盟救灾款物,并做好发放工作;组织接收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市卫健委、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协调市外、盟外、自治区外、国(境)外医学救援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负责及时保障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所需的药品、耗材等,确保药品和耗材等及时到位。
五、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牵头,市公安局、水利局、机场、火车站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按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协助指导开展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以及灾区公路抢通保通工作。
机场、火车站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铁路和机场抢险保通工作,对抗震救灾工作必须使用的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和维护;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联通、电信、移动等有关部门负责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市住建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六、灾害监测防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分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科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指导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对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做好余震防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支撑;负责做好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对灾(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河岸堤坝加强检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对险情组织队伍进行先期抢护;组织开展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大对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电场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市农科局负责组织、协调科研专家队伍,对相关灾害、事故的应对处置提供科技支持。
七、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司法局、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八、外事协调组
由外事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
市外事办、文化旅游体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市外事办、应急管理局、红十字会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转入手续事宜。
市外事办、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盟内的搜救行动。
九、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外事办、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外事办、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市领导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提示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应急广播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后应对及自救互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