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日
乌兰浩特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0年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高效有序的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乌兰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是乌兰浩特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是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总指挥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文化旅游体育局、教育局、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分局、卫健委、农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园区)、办事处、呼和马场、气象局、森林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大队、国网乌兰浩特市供电公司、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民航机场乌兰浩特分公司、乌兰浩特火车站、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消防大队等救援队伍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以及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快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市自然资源局要明确管理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
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地质灾害多发期各部门联合会商制度,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区、盟、市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区。同时要强化监测、预防工作,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重要隐患巡回检查制度,要严格执行汛期巡视工作制度和雨季值班、值宿制度,要将灾害监测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2.2地质灾害险情排查
市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各镇(园区)、办事处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加强防灾宣传教育
各镇(园区)、办事处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制定以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防灾预案,并将“防灾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群众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自然资源局、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3.2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险情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并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险情。
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应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下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并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险情。
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应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下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并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险情。
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应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兴安盟行署的领导下,由兴安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应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必要时,报请盟行署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相关部门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察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灾情再次发生。
六、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部队等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消防大队、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救援力量,协助各镇(园区)、办事处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住建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国网乌兰浩特市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负责协调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红十字会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市农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灾区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电力、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火车站、汽车站负责保障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机场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空运调度工作。
6.5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保障灾民过渡期后的基本生活。
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等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及时发布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6.7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七、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市政府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定期开展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各镇(园区)、办事处要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完善的应急避难物资储备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利用广播、电视、宣讲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必要性,尤其是地质灾害高发区和存在隐患地区附近居民。要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发生前的征兆和发生后的紧急避让方法,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八、预案管理与修订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审核发布并报兴安盟应急管理局备案。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修改和完善。定期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
各镇(园区)、办事处须制定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地质灾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地质灾害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九、责任与奖惩
9.1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10.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10.2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