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2024年
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4]1号)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1号)要求,2024年下半年开始,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全区通办”。结合乌兰浩特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现就全市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员。
(二)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持有内蒙古自治区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
(四)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下列认定条件,可在乌兰浩特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 考试相关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20届及以前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且为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 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三、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00至9月27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提前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在网报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申请人账号注册及申报信息填报,请参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可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申请人需在正式报名中的“申报提醒”步骤仔细查看所选择的认定机构是否已开通“全程网办”功能。认定机构如未开通“全程网办”,申请人须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审核确认;认定机构如已开通“全程网办”,申请人可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栏目的“查询报名信息”页面的“修改网办材料”上传相关认定材料,由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审核。
申请人应及时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工作人员留言,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乌兰浩特市教育局已开通“全程网办”功能,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在9月13日至9月27日上传相关认定材料,未按规定时间上传相关认定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材料审核截至时间10月25日,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及时关注认定机构反馈信息,因未能及时修改信息或补充材料造成认定不通过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需上传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户籍地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员,上传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正反面。
(2)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申请人员,上传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在内蒙古自治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者之一。
(4)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现役军人、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按照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未通过验证的,需上传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未通过验证的,需上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上传《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
5.体检合格证明。
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须自行打印《乌兰浩特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乌兰浩特市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或兴安盟人民医院)体检并上传体格检查合格证明报告。
申请人务必将体检报告信息填写完整,每个体检项目栏均要有体检医师签名:“结论”一栏,必须由主检医师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医院意见”一栏必须具有体检医院公章。
6.无犯罪记录证明
(1)在户籍地申请认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认定机构统一核查(为方便快捷也可由申请人自行核查上传)。
(2)认定地与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认定人员的无犯罪记录由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并上传核查结果。
(3)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如确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乌兰浩特市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除上传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认定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照片背面务必写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照片可委托他人代交。
接收照片地址:兴安盟政务审批大厅(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乌兰浩特市教育局窗口。
联系人:杨光 ,咨询电话:0482-8288023。
(三)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认定机构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了解《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领取时间、地点和领取方式。
乌兰浩特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证书领取时需携带申请人身份证于2024年12月13日-12月20日,到兴安盟政务审批大厅(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乌兰浩特市教育局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此表存档或妥善保管)各一份。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2024年9月12日
附件1
乌兰浩特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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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电 话 |
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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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否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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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所及通讯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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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心脏病、肾炎、肝炎、关节炎、哮喘、精神病、癫痫、肺结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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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本人如实填写,学校及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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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官 科 |
眼 |
视力 |
左 |
色盲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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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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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视力 |
左 |
其他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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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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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
听力 |
左 |
耳疾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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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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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鼻 |
嗅觉 |
颜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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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 |
咽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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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颚 |
门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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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 高 |
公分 |
体 重 |
公斤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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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 巴 |
甲状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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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 肤 |
胸 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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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肢 |
脊 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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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节 |
外貌 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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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 肤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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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
血 压 |
毫米汞柱 |
医师意见: 签名: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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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率 (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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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育及 营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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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及呼吸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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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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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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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 片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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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另附化验单) |
血常规 |
肝功(ALT AST ALP GGT) |
肾功(肌酐 尿酸 尿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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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
主检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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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检 医 院 意 见 |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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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必须如实填写,并须在病名下面划横线,
2.参加体检人员,查体当日须空腹。
附件2
乌兰浩特市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姓 名 |
年 龄 |
性别 |
婚 否 |
民族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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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现住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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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 往 病 史 |
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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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栏目由申请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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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官 科 |
裸眼 视力 |
右 |
矫正 视力 |
右 |
矫正度数 |
右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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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
左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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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 色 力 |
眼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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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力 |
左耳 米 |
右耳 米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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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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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 |
嗅 觉 |
鼻及鼻窦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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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部 |
咽 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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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 唇腭 |
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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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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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 高 |
公分 |
体 重 |
公斤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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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 巴 |
脊 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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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肢 |
关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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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 肤 |
颈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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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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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
血 压 |
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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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及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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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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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器官 (B 超) |
肝 |
脾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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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及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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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检查 |
滴虫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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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球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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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透视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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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附化验单) |
肝功 |
血糖 |
淋球菌 |
梅毒螺旋体 |
尿常规 |
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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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结论 |
负责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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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检 医 院 意 见 |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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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既往病史指心脏病、肝炎、哮喘、精神病、癫痫、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等病史。本人应如实填写患病时间、治愈等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2.参加体检人员,查体当日须空腹。
3.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