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住建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盟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工作,特别是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旨在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府公信力和企业诚信水平,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兴安盟)、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平台,将住建领域行政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归集、公示,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通过移动监管系统录入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提升了监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规范了住建领域的市场秩序,促进了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住建局依托各类涉企业数据平台,积极归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工单总数、报修情况、处理进度等,确保信用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与应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住建局设置物业服务行业“红黑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列入“红榜”的企业,给予减少检查频次、项目招标投标加分、行政事项办理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对于列入“黑榜”的企业,则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等惩戒措施。这种差异化监管模式有效提升了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四条 对A类的企业,对其适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优评先等激励措施。
第五条 对B类和无风险评价的企业,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经营水平,降低信用风险等级。
第六条 对C类的企业,将其纳入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同时,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对D类的企业,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企业强化诚信经营。
(一)约谈提醒企业法定代表人,敦促其规范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二)不予考虑行业评优评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八条 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诚信建设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意识和诚信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另一方面,政府公信力和市场环境的优化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