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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10-10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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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农之友种业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516日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乌兰浩特市农之友种业货架摆放的农药“氟乐灵、萘乙硝钠、辛茵胺醋酸盐和绿苗套装”超过质量保质期。当日,经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对乌兰浩特市农之友种业进行立案调查。(案号:乌农农药立[2024]1号)。同时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请示本机关行政负责人同意后,对超过保质期的农药作为证据异地保存到乌兰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农先登[2024]05号)。5月17日,执法人员对乌兰浩特市农之友种业经营者梁海东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我局执法工作人员提取了乌兰浩特市农之友种业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和进销货台账。经查乌兰浩特市农之友种业在2024年涉案农药产品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对做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的农药予以解除登记保存。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向乌兰浩特市农之友种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农药罚告[2024]1号)

鉴于涉案农药货值金额为981元,该批农药产品在2024年未销售,没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其从轻处罚。本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2024年5月27日本机关责令乌兰浩特市农之友种业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劣质农药35瓶、劣质套装农药18盒,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有力的震慑和打击了农药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农牧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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