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2.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
4.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5.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将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相关违法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曝光,使失信单位和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在刑事立案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二、加大对恶意讨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合法途径和正确方式讨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严禁采用下列方式讨薪,如有违反,公安机关视情节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采取跳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围堵售楼部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影响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等方式索取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四)编造虚假农民工身份信息、拖欠工资数额、花名册、出勤记录、工资欠条、承包合同、工程款结算证明等资料(含瞒报、虚报、无中生有等)来要求解决工资或工程款问题的;
(五)串通农民工,伪造材料冒领工资的;
(六)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捆绑在一起,借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
(七)以务工为名,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用人单位拒绝,则高价索要撤场费、误工费等;
(八)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施工、工程质量差,施工方以此为由解除施工承包关系,承包负责人与农民工高价索要撤场费、误工费等;
(九)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
(十)辱骂、威胁、采取肢体或物体等方式攻击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三、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呼吁所有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广大农民工朋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82-8877110;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治安大队:0482-82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