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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 发布时间:2024-09-3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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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股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兴安盟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的通知》(兴社信办发〔2022〕3号)等相关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请各股室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工作方案》

           2.公共信用信息核查事项清单

           3.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情况登记表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

2024930

附件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16〕10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兴安盟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的通知》(兴社信办发〔2022〕3号)等相关精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在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评选评优、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并按要求对核查结果进行应用。为做好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应用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

一、公共信用信息核查责任范围

(一)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责任单位

局机关各股室应根据职责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工作。

(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对象

向我局相关股室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人员招聘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渠道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重点核查被列入“红黑名单”、行政处罚情况。

2.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3.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由相关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查询工作公文模板(附件2)印制公文, 通过加密通道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查询需求。

4.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网址

(1)“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2)“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 fgw.nmg.gov.cn/xynmg/

(3)“信用中国(兴安盟)”网站 credit.xam.gov.cn

(4)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 zxgk.court.gov.cn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www.gsxt.gov.cn/index.html

(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核查的对象、内容、渠道等,按有关部门(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落实。

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的事项范围及奖惩措施

(一)在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方面。

将所有履行公务职能的新进人员纳入资格审查信用核查范围,在组织公务员(含参公)招录、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及其它工作人员招聘时,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招录(聘)公告中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不可报考,相关用人单位在资格审查阶段应核查报名人员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不予通过。在职公务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或者取消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人事科)

(二)在实施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裁量方面。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便利服务;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等方面。

1.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将信用信息核查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法人(采购供应商、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自然人(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予以限制。

2. 申报各类政府投资及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支持事项、补贴资金。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各类政府补贴性资金申报及政策支持事项申报时,应核查申报主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应不予受理;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3.优惠性政策服务。在实施“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优惠性政策时,应将信用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自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应不予享受优惠性政策。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及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四)在表彰奖励方面。

在向上级推荐精神文明、道德模范(楷模)、劳模、慈善类奖项等荣誉。组织推荐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楷模)、慈善奖、各级劳模等荣誉项目时,应核查参评对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自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不予推荐;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部门、系统内开展其它各类评优评先活动时,应将参评对象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五)其他法律法规明确需进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的领域 及措施,按有关部门(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落实。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各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工作,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纳入公共事务管理及市场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

(二)及时调整相关工作流程。在本通知印发后,各相关股室应按照《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信用信息核查应用事项清单》(附件3),明确本单位信用信息应用事项,及时调整内部工作流程、应用措施等,对结果应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公示。

(三)建立工作台账。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建立信用信息核查台账,及时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使用环节、查询对象、查询结果及应用措施,形成信用信息核查登记表(见附件4)。于每月20日前向局法治股反馈,实现工作可追溯化管理。

(四)加大社会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的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力度;相关责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相关要求提前告之相关市场主体及重点人群,积极营造守信践诺的社会氛围。

附件2

公共信用信息核查事项清单

序号

应用事项

业务环节

应用频率

1

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

人员招录报名资格审查环节;
任用、晋升考察环节。

不定期

3

行政检查、监督抽验

行政检查、监督抽验检查实施前;

不定期

4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资格审查

不定期

5

申报各类政府投资及财政性资金项目、政策支持事项、补贴资金

资格审查

不定期

6

优惠性政策服务

资格审查

不定期

8

表彰奖励

资格审查

不定期

附件3

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情况登记表(样表)

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应用事项

查询对象(法

人单位或个人 姓名)

查询对象身份识别

码(法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或个人身

身份证号码)

查询渠道

查询结果

查询时间

应用措施

项目资金申报

******公司

1**********

“信用中国”网站

有*条“失信惩戒”记录

****年**月**

取消申报资格

项目资金申报

******公司

1**********

“信用中国”网站

有*条“守信激励”记录

****年**月**

同等条件优先推荐

项目资金申报

******公司

1**********

“信用中国”网站

同时有*条“失信惩戒”、*条“守 信激励”记录

****年**月**

取消申报资格

项目资金申报

******公司

1**********

“信用中国”网站

同时无“失信惩戒”和“守信激 励”记录

****年**月**

按正常程序办理

公务员招录资格审查

陈**

1************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 网

有*条“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年**月**

取消录用资格

公务员招录资格审查

黄**

1************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 网

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年**月**

按正常程序办理

备注说明

1信用信息核查情况应建立档案记录;该登记表一或两份,一份核查股室留存,一份向局法治股备案。(每月20日前报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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