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林草发〔2024〕128号 签发人 :李贵龙
关于同意辽宁星月动物驯养有限公司
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兴安盟铠迪帕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利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局作出以下决定:
同意你单位从大庆凯迪帕克动物管理有限公司及辽宁星月动物驯养有限公司借展非保护野生动物瓦莱黑鼻羊( Valais Blacknose )1只、羊驼( Vicugna pacos )1只、小浣熊( Procyon lotor )2只、长鼻浣熊( Nasuella olivacea )2只、细尾獴( Suricata suricatta )4只、水豚( Hydrochoerushydrochaeris )2只、蓝舌石龙子( Tiliqua scincoides )1只、遁甲蜥( Gerrhosaurus major )1只、豹纹守宫( Eublepharis macularius )1只、睫角守宫( Correlophus ciliatus )2只、鬃狮蜥( Pogona vitticeps )2只、蜜熊( Potos flavus )2只,借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苍鹭( Ardea cnerea )2只,用于野生动物观赏展览及教育研学。展示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洛特市万达广场4楼凯迪帕克动物欢乐城。展示时间: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请你单位主动接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运输、展示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严禁游客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不得虐待动物,展示期满,须及时运回。
2024年9月9日
乌兰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