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以下简称“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防范涉校车辆事故,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内蒙古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即日起,进一步加强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业务。违者,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移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二、校车必须配备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维护,违者,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交管部门将紧盯学生上下学及放假返校等重点时段,突出学校、幼儿园周边及接送学生车辆通告集中的重点路段,加强巡逻管控和执勤执法,严查超员、超速以及非载客车辆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上下学时段频繁在学校周边出现的面包车、商务车,开展嫌疑调查,并将车辆列为重点管控对象。
四、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外出活动时不要在马路上游玩嬉戏,横穿马路要走斑马线,不能闯红灯;过交叉路口需注意过往车辆,牢记靠右边行走。严禁12周岁以下学生骑自行车、16周岁以下学生骑电动自行车上下学。
五、遇有暴雨、大风、冬季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等恶劣天气,请及时接送孩子,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特此通告。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9月14日
编 辑:白 冰
一 审:白 杨
二 审:李 婧
三 审: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