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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来源: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1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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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以监管对象的行业(领域)属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安全生产行为,作为认定信用等级的根本依据对其进行分类分级,并根据信用等级、安全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按照事权划分意见,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谁监管、谁记录、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对监管对象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修复、公示等,由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股室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对于不利于监管对象的信息采集,应听取其陈述,充分保障合法权益,对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第六条 监管对象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依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人员不能为信息采集人员),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第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分类分级方法。

(一)分类,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分级分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A、B级)、违法失信企业(C、D级)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被吊销许可证照的企业。信用分类按监管对象行业(领域)属性,分为危险化学品类、冶金等工贸类2类。

(二)分级,信用分级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和安全生产行为为基础,安全生产信用由高到低分为A、B、C、D, 4个级别。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三级以下(含三级)达标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为监管对象安全生产信用A、B级,C、D级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

第九条 对无不良信用记录(A、B级)的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企业在评级评优,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晋升、评先、代表资格审查及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在企业经营、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根据信用等级和安全风险等级,减少检查频次;

4)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有重点地加强检查和行政指导,在企业变更登记、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视情节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企业的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法失信(D级):

1)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材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3)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

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9)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虽已开展但未执行有关规定,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10)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的以下行为,视为一般违法失信(C级)。

1)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企业整改不力;

2)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不健全,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3)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工作中存在档案造假行为的; 

4)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造假的;

5)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7)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D级)的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列为抽查的特别对象,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禁止评优,不授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不晋升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在企业经营、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4)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一般违法失信企业名单(C级)的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列为抽查的特别对象,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限制评优,不授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不晋升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在企业经营、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4)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被吊销许可证照的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禁止相关经营行为或任何经营行为;

2)对当事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依法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指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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