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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来源: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1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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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有效应对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专家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分类按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3个领域组建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行业领域、专业类别和专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人员。专家可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退休人员中聘任,也可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聘任。

第五条  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为专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订专家管理办法、专家资格复审、选聘调整、考核结果运用,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等日常工作。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股室负责各自领域专家的资格初审、考核评价工作,明确专家具体工作任务要求、活动安排,指导、监督专家履行职责和义务。全市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如需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向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递交申请后方可聘请。

 专家的选聘

  建立专家准入机制,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自愿参与专家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熟悉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具有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救灾类如水利、气象、水文、防火、地质灾害等相关工作连续5 年以上;爆破、潜水、无人机等特殊行业可放宽;从事多年相关业务行政管理并具备丰富工作经验的退休行政工作人员,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应与拟申请专家类别相关;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确属专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专家选聘程序

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推荐公告,明确推荐专家的基本条件、推荐方式等内容。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基本条件人员;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可以自我推荐。

申报。推荐单位及自我推荐的个人依据《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行业专业领域分类表》附件1中的重点行业类型,填写《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初审。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对申请本行业领域专家的填报材料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审,提出拟聘请专家名单,拟聘专家需向应急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审定。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对拟聘请专家资格进行复审,提出聘请专家名单。

公示。通过乌兰浩特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专家名单。

聘用。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签订《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聘用合同》附件3

  专家的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经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续聘。

 专家工作范围及权利义务

  专家工作范围

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的政策、规划、预案等的制修订,以及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

参与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专家评审,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灾害核查、评估调查,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审查和论证,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执行委派任务时,具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

可独立发表意见,有不受单位或个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与合并开展工作的其他专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以保留个人意见或建议。

按规定获得专业技术服务劳动报酬的权利;

参加业务教育培训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接受专家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要求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自然灾害、 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应接受专家管理部门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专家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2.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3.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5.为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出具过相关报告的;

6.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七)未经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同意,不得以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对外从事企业评审、核查、培训等安全生产方面的业务;

 专家工作程序

第十  一般情况下专家派遣

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审批表》附件4),提前35天提出专家使用需求,专家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需求,采取部门指定、随机抽取与专家管理部门选派相结合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选专家

第十  特殊情况专家派遣

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使用专家的业务股室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第十四条  派遣专家应首先使用专家库专家,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时,专家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临时使用专家库外专家。临时使用的专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家在参与专家管理部门指派的任务时,应提前自行办理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

第五章  专家工作保障

第十  聘请专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乌兰浩特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专家劳动报酬由各使用专家部门按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规定标准发放,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  专家费用标准

咨询服务类:每人每天500 元;重大项目或课题需请知名专家诊断论证的,每人每天1000 元;

咨询服务+现场检查类:每人每天800元;

评审评估类:每人每天500元;

应急处置:每人每天1000 元;

特殊类:每人每天1000 元;

宣传培训类:除专家授课按照《兴安盟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兴财行〔2018〕2号执行外,其他按每人每天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类专家费用标准为税后报酬,由聘请部门负责缴纳专家个人所得税税款,办理代扣代缴等业务。

第十八条 专家费用由使用专家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报销专家费,需填写《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审批表 附件5,按照专家费用标准由使用专家部门支付

(二)报销结算程序按照使用专家部门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三)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执行多个任务的,每天标准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六章  专家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的考核奖励机制,按照相关制度对专家进行考核,对在控制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使用部门要根据各自负责的业务工作,从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任务委派、承接任务数量、法规标准获取、参加业务培训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对本行业领域内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完成委派工作任务后,由使用部门填写《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6),年终对专家进行一次工作情况评定,并形成书面评定意见,每年交专家管理部门汇总存档,并作为考核、评价、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提请专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二)泄露委派任务相关方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三)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的;

(五)在执行委派任务时,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专家无特殊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参加专家管理部门指派的工作任务的;

(二)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三)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四)连续三年工作评价为“一般”的;

(五)专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按照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专家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评未达标的专家;

)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经会议取消专家聘用资格后,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要及时通知被解聘专家本人,发布解聘公告。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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