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镇和街道职能定位,减轻基层负担,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司法厅、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的通知》( 内机编办发〔2023〕162号)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在征求各镇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形成了《乌兰浩特市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一、要以《清单》为基础,根据地区实际、管理服务对象等因素,明确镇和街道职责任务,理顺县乡权责关系。并结合政策法规、机构职能调整及基层工作实际需要等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二、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内机编办发〔2023〕143号)和《兴安盟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实施办法(试行)》(兴机编办发〔2024〕68号),规范“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为基层减负。同时,加强县乡联动机制建设,市直部门要在配套政策、培训指导、财力保障、技术支撑等方面支持镇和街道全面履职。
三、依据“一地一策”建立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清单要求,各镇街需将清单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直相关部门将对清单公布、调整、应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基层依单履职落地见效。《关于印发 <乌兰浩特市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 的通知》(乌编办发〔2023〕42号)和《关于印发 <乌兰浩特市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的通知》(乌编办发〔2023〕50号)同时废止。 乌兰浩特市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乌兰浩特市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
中共乌兰浩特市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乌兰浩特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乌兰浩特市司法局
乌兰浩特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