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现将我队执行上级自由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pdf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