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索引号 11152201011635490U/2024-000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20〕25号
成文日期 2020-06-17 09:27:42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18 09:27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7日

  乌兰浩特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大气颗粒物来源分析,高污染燃料等对pm2.5、pm10的综合贡献率占比仍然较大,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划定并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区(以下简称“管控区”),通过设置准入门槛,限制重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入,以推动更清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控区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本《方案》中所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非道路柴油机移动机械: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探钻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非道路柴油机移动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

  三、管控区划定原则

  (一)严格管控、科学决策。管控区的划定是为了保护城市中人口密集、需重点保护的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因此在划定禁用区时,优先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民居住区、机关文教集中区等区域划定管控区。

  (二)统筹兼顾、逐步加严。统筹考虑非道路移动机械现状、城市发展、生产成本、大气污染治理要求等实际,避免“一刀切”,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逐步加强管控。

  (三)管治并举、注重实效。通过禁止销售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检测、促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整治、提前报废等措施,推进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监管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正规化。

  (四)结合发展,适时调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连结成片、规整的相对较大的区域为原则,以满足改善城市环境空气的目标要求和方便管理的目的,并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和城市规划要求,适时拓展和调整管控区范围。

  四、管控区范围

  本方案划定的管控区划分范围为:新桥街、洮儿河路、乌兰街、爱国路、罕山街、乌白铁路所围成的区域。

  五、管控区管理措施

  (一)管控区内(含边界道路),禁止销售和使用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无法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二)在管控区内开展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校核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按要求悬挂环保登记号码牌、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

  (三)管控区内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招投标合同需明确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盟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内蒙古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管控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查率不得低于50%。

  (五)对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交通运输、住建、城管、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农科、自然资源、交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标准排放的,不得在划定的管控区内作业使用。

  (六)严禁在管控区内违法销售、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获批参加重大工程建设的机械除外。

  六、管控区管理责任分工

  (一)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负责对管控区实施统一监管,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负责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测,对违反管控区规定以及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二)市城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科、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控区内相关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严格执行从业、开工条件审查,并建立日常监管台帐。

  (三)市交巡大队负责管控未经注册登记、未按要求悬挂环保登记号码牌、未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进入管控区内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违规燃料禁用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违法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管控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细化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推动管控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严格按照时限如期完成管控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任务。

  (三)深入发动宣传各相关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深入宣传管控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共建共管管控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和完善管控区管理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管控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对发现问题进行及时督促整改。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