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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201011635490U/2024-000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20〕5号
成文日期 2020-03-27 09:15:42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28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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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27日

  乌兰浩特市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根据我市大气颗粒物来源分析,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是我市pm2.5、pm10等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划定并实施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对于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Ⅰ类(一般)进行管控,确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单台出力小于等于每小时20蒸吨燃煤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纳入禁燃范围。

  三、禁燃区划定和建设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统一明确高污染燃料确定和禁燃区划定标准,在禁燃区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向外,分期建设。结合电力、天然气、民用洁净型煤炭等清洁能源供应、基础设施配套及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按照由内到外、分期建设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禁燃区建设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职责分解到具体市直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四)结合发展,适时调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要求,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禁燃区范围

  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约为17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分别为:新桥街、洮儿河、乌兰街、爱国路、省际通道、归流河、查干街、兴安路所围成的区域。

  • 禁燃区建成时限

  (一)按照“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由内向外、分期建设,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原则,分三期建设禁燃区。

  (二)本次划定的禁燃区为一期,建设期限为3年。

  (三)二期建设范围为查干街以南、兴安路以西、新桥街以南建成区域,三期建设范围为一期、二期余下的城市建成区。二期、三期建设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须限期予以拆除;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须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含硫量小于0.5%、灰分小于10%、挥发分含量不大于12%、5%和10%的型煤、焦炭、兰炭等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三)对于禁燃区内燃用散煤的居民,采用征收、置换楼房、改用型煤、兰炭等方式实施禁燃区建设。

  (四)加大力度引进型煤、兰炭等生产或销售企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五)各部门、各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推进、公众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1.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禁燃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餐饮业及其他服务业燃料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推进棚户区煤改清洁能源工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禁燃区内的各项管理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落实禁燃区建设中上级专项资金、政府自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

  3.市发改委。负责引进型煤、兰炭等生产或销售企业,并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对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型煤、焦炭、兰炭和其他清洁能源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平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型煤、焦炭、兰炭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市住建局。负责监督落实禁燃区内燃气管网建设;对在城市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5.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6.市工信局。负责禁燃区内燃煤锅炉、炉窑等涉及高污染燃料等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组织引进和监督管理型煤等清洁能源生产企业建设和技术改造。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禁燃区内生产、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查处;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型煤、焦炭、兰炭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8.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禁燃区内露天餐饮、烧烤、流动餐饮摊点或其他使用移动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焚烧杂物、垃圾等行为。

  9.盟生态环境局乌市分局。负责查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依法吊销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

  10.市房屋征收局。负责禁燃区内棚户区征收和平房置换工作。

  11.市委宣传部。负责禁燃区建设和高污染燃料禁燃的宣传工作。

  12.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负责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使用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禁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严格按照时限加快推进、如期完成禁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任务。

  (三)深入发动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禁燃区建设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和完善禁燃区管理制度。要加强对禁燃区建设工作的督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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