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索引号 11152201011635490U/2024-00002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20〕9号
成文日期 2020-02-25 08:56:36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26 08:56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20〕2号)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兴署发〔2020〕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

  组织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是全面摸清全市人口变化趋势性特征,查清全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的情况,准确掌握新时代人口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特征和新趋势,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同时,对于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重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实施,确保全面完成普查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搭建协同工作机制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对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乌兰浩特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在2020年4月底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各社区、嘎查村要在2020年5月底前成立人口普查小组,认真做好本辖区人口普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嘎查村村委会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普查工作的宣传,以及与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涉及普查设备投资保障方面事项;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对在校学生的普查宣传工作,以及大中专院校在校生的普查登记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户口整顿工作,协助开展普登记信息与户籍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配合开展普登记阶段相关工作;市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方面的协调配合,协助提供死亡人口相关记录;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普查制图所需地理信息资料和居民住房方面不动产行政登记资料的协调保障;市卫健委负责制定有利于开展普查的相关政策,以及普查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配合人口普查登记阶段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政策协调、普查登记和宣传动员等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要精心选配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加强培训和管理,切实组建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普查队伍。全市各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招聘或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从社区、嘎村(居)委会或社会招聘。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各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明确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是普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主要调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

  四、切实保障经费,营造普查良好氛围

  (一)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政府将根据普查工作需要确定普查经费总量,根据普查对象的数量及工作难易程度,适当给予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费补助,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到位。各普查机构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因普查经费问题影响普查工作的开展和普查数据的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切实做好人口普查所需的办公场所、经费、设备等保障工作。普查所需数据采集设备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资源的基础上,及时增配PAD采集设备,并保障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使用个人智能手机进行数据采集的手机使用补贴,各镇街要确保普查设备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横幅、海报、临街LED屏等户外广告,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传播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项目,为普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依法普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下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发生,确保普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使用电子采集设备(PAD)或普员个人实名认证的智能手机登记普对象信息并实时上报,或者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每个普区至少要保证有1-2台PAD,用于绘制普查区域图等工作。要广泛运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流程保护,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2月25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