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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15:14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现将我局执行上级自由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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