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依据兴安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受理2024年下半年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于2024年09月02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始受理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报告;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无异议的公示证明;
(三)职工本人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四)填写《因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五)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
(六)职工本人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材料(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
(七)因病(非因工)医疗技术鉴定表一份。
二、 个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因病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
(二)填写《因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一式三份;
(三)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
(四)本人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材料(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
(五)因病(非因工)医疗技术鉴定表一份。
三、 具体要求
(一)受理材料自2024年09月02日起至09月30日止,受理地点乌市人社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股(519室)。
(二)提醒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尽量提供历年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各单位要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鉴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482-8299126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