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民爆企业、盐业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18日
乌兰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18日印发
乌兰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业和商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工业和商贸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考使用公共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逐步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信用等级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
第五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信用优良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或受到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市场主体。
(二)B级一般失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次数3次(不含)以内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次(不含)以内,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3次(不含)以内的。
(三)C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被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行业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监督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 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九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