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乌兰浩特火车站站前停车服务
收费标准的公示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和《兴安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兴发改费字〔2017〕435号)等有关规定,在开展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并参考同类型停车场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乌兰浩特市众望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火车站站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 收费标准:
(一)小型车(总质量小于等于4.5吨的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1小时以内(含)收费5元,每增加1小时加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含)最高收费25元。超过24小时按照上述标准累加计费。
(二)对新能源汽车、城市配送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优惠 1.00 元/台次。
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当日首次进入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的车辆;
(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灾抢险车,救护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仪车等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车辆;
(四)持有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五)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此收费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王海洋、刘小琦;联系电话:8299688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