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
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乌兰浩特市诚信建设工程落地见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内司通〔2021〕142号)、《兴安盟司法局关于印发 <兴安盟“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实施方案> 的通知》(兴司通〔2024〕11号)及《乌兰浩特市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结合乌兰浩特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兴安盟“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实施方案>
一、场景介绍
乌兰浩特市“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是一种将信用建设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创新工作模式,旨在为符合条件的守信主体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二、服务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持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目标,不断满足群众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为诚信建设工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实施主体
实施“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的部门主要为乌兰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履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服务内容
(一)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和范围的守信人群(受援人),遵循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可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适用情形。公民就以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依法依规需要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的,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代替提交相关证明: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6.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7.农牧民工、残疾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的;
以下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2.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为进一步便利和鼓励个人信用状况良好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服务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利用内蒙古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和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和对比法律援助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地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信用条件良好且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条件的人群(受援人)将享受简化手续、优先办理、优先指派等便民服务措施,为守信个人节约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时间成本。审核后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普通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
六、核查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在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将作为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一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书面核查、网络核查、公示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查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要把落实“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工作作为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提升法律援助水平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市法律援助中心、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主动作为,发挥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紧密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免于经济困难状况核查的事项和人员范围,健全完善核查和监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并及时将相关案例上传至兴安盟信用信息平台,狠抓“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应用,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信易+法律援助”应用场景,集中开展诚信建设和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教育活动,有效提升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机制的群众知晓率,通过正面引导和激励的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守信氛围。
(四)加大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附件: 1.《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2.《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
3.《核查经济状况授权书》
4.《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信息查询单》
附件1
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
姓名 |
关系 |
职业及所在单位 |
工资性收入(元) |
生产经营性收入(元) |
其他收入(元) |
合计(元)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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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元) |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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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状况 |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位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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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品牌及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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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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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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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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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交的各类材料均合法真实,且同意法律援助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本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果本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被终止法律援助;(二)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三)被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1.本文书用于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说明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经济困难状况,需提交一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交。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需填报对方当事人的收入和资产状况。
3.申请人填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附件2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 签署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本人同意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或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大厅、窗口公示本人法律援助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三、本人同意将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提供至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查询、使用。
四、本人同意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数据信息核查、实地调查、信函调证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核查本人经济困难状况。
五、本人经济状况说明如有不实,愿意依法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失信责任:
1.法律授助机构可作出对本人不予法律援助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2.法律援助机构将本人或本人法定代理人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在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政务共享;
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相关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4.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本人或本人法定代理人的刑事责任。
六、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前可书面撤回法律援助申请,本人知晓并同意撤回本承诺视为撤回法律援助申请。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各持一份。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机构:乌兰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0482-8212148 )
附件3
核查经济状况授权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为□本人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法律援助,现授权法律援助机构对本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
核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接受社会监督以及前往公安、民政、人社、住建、交通、大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积金、银行、保险、证券、信用中心等相关部门、机构进行信息核查和比对。授权有效期为:从签订授权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授权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公民可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确认授权;
2.本文书后应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信息查询单,或受援人信息公示表。
附件4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信息查询单
因当事人申请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名称)申请查询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对象系统中当事人的经济困难信息,查询条件为姓名: ,证件号码: ,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社会救助对象(包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等)
姓名:
证件号码:
户籍地:
户籍所在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原因:
查询单位:
查询时间:
注:本文书在“内蒙古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查询受援人信息后自动获得,打印渠道为“内蒙古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民政数据查询记录”,需附于经受援人签署的《核查经济状况授权书》后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