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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评估管理办法

来源: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8-13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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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市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引导、扶持全市创业园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返乡人员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兴安创业园”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园孵化基地(以下称为“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二条基地建设应当围绕各地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

源整合、布局合理”的原则,以扶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返乡人员、妇女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扶持培育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基地的建设既可立项新建,也可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特色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等建设或改造,充分利用其现有基础设施、闲置厂房、场地、楼宇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基地;还可利用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划出一部分摊位用作基地。

  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改造,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具体运营模式推荐“政府主导整体布局、部门配合整合政策、龙头企业发挥作用、第三方运营具体管理”的方式开展。建设基地要尽量选址在交通便利、资源密集的区域,尽可能降低创业成本。

  第四条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入驻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服务功能。有成熟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入驻实体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能为入驻实体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法律维权、人力资源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建设条件:

  为使全市建设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示范性基地,建设过程必须具备“四四三三”条件,即:

  “四有”是“有场所、有标识、有政策、有服务”;

  “四建”是“建制度、建台账、建平台、建设施”;

  “三聚”是“聚人才、聚智慧、聚创业”;

  “三促”是“促创业、促就业、促发展”

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认定等级与类型

  基地认定分为五个等级:旗县市级基地、盟级标准化基地、盟级示范性基地、自治区级示范性基地、国家级示范性基地,其类型主要包括工业、商贸物流、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家庭服务业、农牧业、大学生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退役军人创业等创业产业类型。

  第七条认定评估标准

  (一)市级示范性基地认定评估标准

  1、独立的运营资格。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且运营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违法违纪、行政处罚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有固定的场地。工业、物流类、商贸类基地,其生产、经营场所、仓储、办公服务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文化创意类、高新技术类、家庭服务类、电子商务类基地,其园区或写字楼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

  3、有专门的机构。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2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3人的创业导师团队,创业导师需与孵化基地签订聘用协议,导师简介需公开张贴。

  4、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入驻实体、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实现入驻实体动态管理。

  5、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6、有明显的效果。基地在孵实体不少于20户,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100人;自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4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70%。对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创建的基地可适当放宽标准。

认定评估程序

  第八条市级基地认定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基地运营机构向属地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乌兰浩特市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附件1)。

  2、入驻实体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运行情况报告。

  3、提供管理制度、服务标准、退出机制等制度办法。

  4、创业指导服务人员情况(附件2)、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情况(附件3)。

  5、创业优惠政策文件、资金安排文件、支出证明。

  6、入驻创业实体基本信息(附件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房屋场地产权证明、经营场地平面图等。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以“胶装”的形式装订,并附电子版资料。

  (二)市级审核。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基地所在地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按职责认真审核把关。资料审核通过后,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签署审核意见。

  (三)现场勘验。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组成基地评估认定考察组,实地评估场地、管理制度、运营资质、服务体系、入驻实体、带动就业人数(包括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等情况,对基地进行评估打分。

  (四)市级确定。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基地评价领导小组会议,根据评估打分的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认定结果。

  (五)公示。对拟确定的市级基地,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授予牌匾。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九条经确定为市级基地,优先推荐参评盟级标准化基地和盟级示范性基地。

  第十条入驻创业实体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请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三)创业培训。对入驻创业实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

  (四)其他政策。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及其员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和提升补贴等相关政策。

  第五章考核复评

  第十一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实施基地绩效评估,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创业工作管理人员组成基地评价考察组,对市级基地进行考核复评。通过核实材料、实地考察、综合评分等环节,对创业园孵化基地实施评价,对基地一年来开展创业服务情况进行调查考评,重点考评基地的持续发展能力、管理能力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评价分为四个等级,8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含)-80分为良好,60(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复评,不合格的创业园孵化基地,限期整改仍不合格,取消市级基地资格。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基地,视为不合格;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基地,取消其市级基地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取消其市级基地资格:

  (一)基地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发展后劲不足,创业孵化能力下降明显,入驻率低于50%的;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基地,按程序取消资格收回授牌,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基地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服务开展等工作进行指导,各基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实施。

  附件:1、《乌兰浩特市市级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

  2、《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人员花名册》;

  3、《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4、《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实体基本情况表》;

              

附件:乌人社发2022 150号 乌兰浩特市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评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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